绍兴市解放大道639号蓝海大厦的第8层801、802、803、804、805室共5套办公房地产,证载建筑面积合计1160.56平方米。系整体拍卖。
标的坐落 | 产证号 | 证载房屋建筑面积 | 起拍价(万元) |
蓝海大厦801室 | 浙(2017)绍兴市不动产权第0028906号 | 270.66㎡ | 838 |
蓝海大厦802室 | 浙(2017)绍兴市不动产权第0028895号 | 89.87㎡ | |
蓝海大厦803室 | 浙(2017)绍兴市不动产权第0028896号 | 280.3㎡ | |
蓝海大厦804室 | 浙(2017)绍兴市不动产权第0028894号 | 281.42㎡ | |
蓝海大厦805室 | 浙(2017)绍兴市不动产权第0028890号 | 238.31㎡ |
本公司受有关单位委托,定于2020年9月25日下午二时在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238号大光明眼镜负2层会议室举行公开拍卖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绍兴市解放大道639号蓝海大厦的第8层801、802、803、804、805室共5套办公房地产,证载建筑面积合计1160.56平方米。系整体拍卖,起拍价:838万元,保证金:160万元。
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企业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详情请有意者在报名前垂询。因不符合要求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用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证金160万元汇入指定账户(户名:浙江阳光拍卖有限公司,账号:1202021119800144678,开户银行:工行浙江杭州分行营业部)。有意竞买者,请于2020年9月24日下午四时前,持保证金汇款单(须银行到账)、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延安路238号7楼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若联合竞买的应提供所有竞买人的身份证和联合竞买人之间的约定,标的物看样、详情请垂询0571-88808500。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竞买人必须自觉遵守,并受此制约。
2、本公司的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3、竞买人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在地的房产限购政策,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必须办理规定的竞买手续。⑴企事业单位凭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凭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须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效证明,⑵竞买保证金须确保在拍卖前到达指定账户,凭保证金缴款单到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不视为有效竞买人。
5、交纳保证金人数不足二人,不举行拍卖会、交纳保证金人数超过二人,但仅有一位竞买人在拍卖现场的中止拍卖。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可以在拍卖开始前作出暂缓拍卖或撤回拍卖标的的决定,无息退还保证金,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起拍价以公告为准,拍卖过程中拍卖师经委托方同意后可视报名情况调整起拍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次拍卖采用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拍卖师有权视场上应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直至无人应价时,确认应价超过保留价后,拍卖师三次报价后落槌以示成交,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无人应价,拍卖不成交。如果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拍卖师可以告知各竞买人该应价仍不到保留价继续询价,不宣布保留价的金额,仍无人应价或应价仍无达到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停止标的物的拍卖。
7、本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拍卖保证金不充抵成交款。拍卖成交款按约定时间划入拍卖人与委托人指定共管账户,其它竞买人的保证金凭《退还竞买保证金信息单》于拍卖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价不含税、费。按税法规定买卖双方在本次交易及过户过程中所应缴纳的一切税、费和所应补缴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承担方式及时间如下(或详见协议书内容):
(1)自拍卖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完毕拍卖标的全部买卖价款及向原产权人支付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过户完成日前产生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上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由原产权人预估,过户完成后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多退少补);
(2)自拍卖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产权人支付完毕拍卖标的交易和产权过户中原产权人应承担的全部税、费(上述税、费由原产权人预估,过户完成后根据实际发生税、费金额多退少补);
(3)自案号为“(2016)浙06执恢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起欠缴的物业费、能耗费由买受人承担并自行与物业公司结算。
(4)与本次房产交易及产权过户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上述税、费中需原产权人支付的款项由买受人在房产过户前支付给原产权人。
8、佣金收取按:成交价2%收取。
9、拍卖款项付款期限:拍卖成交款须在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汇入指定账户(收款人:浙江阳光拍卖有限公司;账户:1202021119800323265;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分行)。
拍卖佣金须在成交后5日内全部付清。汇入指定账户(户名:浙江阳光拍卖有限公司,账号:120202111980014467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浙江杭州分行营业部)。
10、拍卖标的竞拍成功,买受人必须当场亲自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协议书》、拍卖笔录,如买受人未与原产权人签订《协议书》,或未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各方支付完毕相关款项、税金、费用并取得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的,或未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办理网签或产权过户手续的,则视买受人违约,拍卖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参拍保证金)。如仍无法弥补原产权人所遭受的损失的,则原产权人继续向买受人追偿。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本公司经得委托人同意,可以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本公司可以直接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11、所有款项以人民币结算。
12、竞买人必须自觉遵守场内拍卖秩序,不得阻挠其它竞买人叫价竞投,不得妨碍拍卖师进行正常的拍卖工作,更不得有恶意串通、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3、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了解拍卖标物的情况,获得文本资料,实地勘看标的物。拍卖人就已知的本次拍卖标的物及特别说明中做了详情的披露。特此告知竞买人。并提请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未知瑕疵作详细的调查了解。
14、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任何口头的介绍、文字说明和提供的图片,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应以现场踏勘并亲自调查为准。竞买人应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慎重决定购买行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接受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对自己购买该标的物行为、了解拍卖标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标的物的状态和品质不作担保,不对拍卖标的物已知或未知瑕疵负责,竞买人系承担风险参与竞买,应自行承担标的物的瑕疵风险。买受人无瑕疵担保请求权,不得在竞买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15、本公司可以在拍卖会开始之前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修正或补充拍卖资料,原拍卖资料作废并收回,由本公司提供新的拍卖资料,经竞买人签字后生效,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竞买人拒绝签字确认。视为竞买人放弃竞买,退还参拍保证金(不计利息)。
1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引起的一切事宜,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7、其它未尽事宜,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8、如您认为本公司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的权益遭受侵害,可以向浙江省工商局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571—88385224。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电话:0571-8511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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